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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慱亚洲官方网:化工园区碳纤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24-05-27

申慱亚洲官方网:化工园区碳纤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申慱亚洲官方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债〔2020〕105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申慱亚洲官方网: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申慱亚洲官方网:化工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本着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原则,鼓励优秀企业入驻申慱亚洲官方网:化工园区碳纤维产业园,推动园区跨越式发展。借鉴长春新区、申慱亚洲官方网:经开区等已出台公布的若干政策,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必须在化工园区范围内,且签订租赁协议不少于5年;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或年度税收贡献超过200元/平方米的企业;

    (三)重点支持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碳纤维制品、高端装备制造及化工新材料等产业研究、开发与生产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三条 企业申请入驻之初,应向园区提交专业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基本涵盖以下事项:

    (一)公司简介,如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等;

    (二)公司产品(服务)及未来市场预期、竞争状况介绍;

    (三)投资回报预测、厂房预租用面积、产值及税收预期;

    (四)生产流程及工艺。

    第四条 对入驻企业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一)由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内部评估;

    (二)经评估合格的项目可由经合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园区安监局等部门对入驻企业做进一步评估审核,对企业入驻提出具体建议,并对生产型企业环评报告和安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

    (三)园区主任办公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该企业入驻。

    第三章 租赁和以租代购

    第五条 园区内标准化厂房一层按每月每平方米11.4元租赁(0.38元每平方米每天);二层按每月每平方米10.5元租赁(0.35元每平方米每天);三层按每月每平方米9.0元租赁(0.30元每平方米每天)。整栋厂房一次性出租,按照每月平方米9.9元租赁(0.33元每平方米每天)。不含生产用水、电及供热费(水、电、供热每户单独计量,由企业承担,直接由相关收费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 租赁合同(包括物业费用等)与申慱亚洲官方网: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投公司)另行签定。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园区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资金来源可多方筹措),专门用于兑现企业进驻碳纤维产业园的各项补贴政策。

    第八条 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园区厂房交付使用)起,均享受设备安装期三个月免缴租金的优惠。

    第九条 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被认定为规上企业的一次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 按照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以租金补贴的形式实行奖励。税收贡献率逐年增加1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延续两年租金补贴的政策。具体标准为:

    第一年度至第五年度厂房租金由入园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先行逐年缴纳。

    区级财力贡献超过租金的,租金全额补贴;区级财力贡献不超过租金的,区级财力贡献全额奖励。第六年后租金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年度后,企业不再享受奖励政策,企业税收区级财力贡献及房屋租金全部计入项目收入,由财政部门核算后予以专项债项目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由园区财政局牵头,每年3月31日前对入驻企业进行上一年年度税收贡献进行考核,4月30日前奖励兑现完成。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即可享受该年度厂房租金的优惠政策;若年度税收贡献低于200元/平方米,则予以清退并归还入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入驻碳纤维产业园区的企业, 因扩大生产规模,在化工园区购地建厂的,享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资金扶持政策的同时,给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入驻企业的产值、税收等指标的考核、补贴兑现由园区经合局、化工局、财政局负责实施。租金补贴不得超过地方财政受益部分。

    第五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四条 实施创新激励政策,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或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企业将采取清退措施:

    (一)逾期一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环保事故的;

    (三)未经园区批准,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四)拒绝服从管理,严重损坏公共设施的;

    (五)在租赁期间,未经园区批准,擅自将厂房转租的企业;

    (六)违反入驻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七章 强制性条款

    第十六条 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半年以上,园区管委会将提出退出意见,企业需无条件退出。

    第十七条 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搬迁完毕,期间租金正常缴纳。企业逾期搬迁,则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委托龙投公司对碳纤维园区进行日常管理,本政策的第三章第五条由龙投公司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园区经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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