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登记?
答:所谓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房屋登记是房屋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房屋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房屋登记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权利状况对外公开,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处,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屋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合法建造的房屋;
(二)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准许投入使用的房屋;
(三)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四)必须有明确的、固定的、永久的界址;
(五)必须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能否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答:临时建筑是政府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是合法建筑。临时建筑在建造时已规定了使用的期限,即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哪些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可作不予登记的决定?
答:(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特定或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房屋所有权证》是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的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行使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其实质是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功能的延伸。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如何办理继承房产的登记?
答:(一)按法定顺序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依据遗嘱继承房产的,遗嘱人未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到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登记机关依据判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怎么避免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受骗上当?
答: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除了要对房屋的自然状况进行实地察看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所购买的房屋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在交易之前,交易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到申慱亚洲官方网:市房产档案馆查阅房屋产权档案,是购房人全面、准确地了解所在购买的房屋权利归属及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最简捷、最有效的办法,通过查阅房屋产权档案,不但能使购房人全面、准确地了解与房屋有关的各类权利登记信息,同时,能帮助购房人甄别《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为什么要求权利人亲自到房屋登记机关提出补证申请?
答:《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种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权利人在处理物权而办理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它既是对房屋物权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房屋物权归属的一种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由权利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即表明权利已经对其失去了控制,因此,当权利人确认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时,必须亲自到房屋登记机关声明《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并提出补证申请,以确保遗失声明及其所提出的补证申请是权利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登记机关在补发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为什么要刊登补发公告?
答:登记机关在补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刊登补发公告,其主要目的一是向真正的权利人昭示,防止不法分子冒充权利人向登记机构谎报遗失并骗取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非法活动;二是向一般公众、特别是那些潜在的交易者昭示,防止他人拾取或通过其他手段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利用其进行各种非法活动。